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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文发、刘广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发,刘广香,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710号申请人李文发,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广香,女,汉族。被执行人蒋爱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文发与刘广香、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河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张卫青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山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