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4民初21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1002373R。法定代表人:彭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凤栖北路**号。经营者:陈胤豪,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与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的经营者陈胤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55元、合理支出1345元(公证费800元、公正消费245元、其他300元),共计10000元;2.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金盾公司经授权,依法取得《姑娘我爱你》、《啊啦家园》、《爱的天堂》、《青藏人》、《大美女》、《远方情人》的MTV著作权,是合法的MTV著作权人。2016年11月,原告金盾公司发现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未经其许可,使用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未作答辩。原告金盾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正版光盘,证明该光盘收录了《姑娘我爱你》、《远方情人》、《爱的天堂》、《啊啦家园》、《青藏人》、《大美女》等六首歌曲的MTV作品;证据二: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逸公司)给原告金盾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证明原告金盾公司合法取得涉案歌曲的MTV著作权,有权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证据三:重庆市江北公证处(2016)渝江证字第11359号公证书(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未经原告金盾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存在侵害作品放映权的事实;证据四: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及合理费用发票,证明原告金盾公司维权产生了相应费用;证据五: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证明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陈胤豪,主要经营KTV歌舞娱乐服务等。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未出庭,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藏逸公司向原告金盾公司出具《授权书》,藏逸公司将自行拍摄的《姑娘我爱你》、《远方情人》、《爱的天堂》、《啊啦家园》、《青藏人》、《大美女》等六首歌曲的MTV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MTV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权利)以及录音制作者权等全部邻接权独家授予原告金盾公司,原告金盾公司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并进行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取得授权后,原告金盾公司出版了《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光盘,版号为ISRCCN-T08-11-300-00/V·J6,该光盘收录了上述涉案的MTV作品。原告金盾公司发现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从事经营活动,遂委托商文财向重庆市江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6年11月1日22时20分,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公证员陈飞、工作人员王婧以及金盾公司的代理人商文财来到位于秀山县凤栖北路的“钻石贵族量贩式KTV”(心连心购物超市秀山店旁)的“4088”号包房。由商文财操作包房内的点歌系统,找到并播放了《姑娘我爱你》、《阿啦家园》、《爱的天堂》、《青藏人》、《大美女》、《远方情人》等歌曲。点播的上述歌曲均能正常播放,并用索尼DV对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一行人于23时00分离开“钻石贵族量贩式KTV”,离开时在服务台取得名片一张,并由商文财对“钻石贵族量贩式KTV”入口处拍摄照片一张。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对上述行为予以公证,并于2016年11月8日出具(2016)渝江证字第11359号公证书。公证书后附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签购单”、名片复印件各一张、照片两张、光盘一张。经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播放的案涉MTV与《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中同名MTV的词、曲及画面相同。另查明: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成立于2005年9月7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KTV歌舞娱乐服务。原告金盾公司在本次维权过程中支付公证费800元、包房消费245元。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1345元包括加油费、过路费、餐饮费、及住宿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金盾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通过授权许可独家取得了案涉MTV著作权,授权期限为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原告并未取得案涉MTV的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原告享有案涉MTV的相关著作权,应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未经原告金盾公司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TV从事经营活动,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利,应该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金盾公司未能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在一般情况下的合理使用费数额、侵权行为性质属故意侵权、该侵权行为的后果系侵害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及原告已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赔偿原告金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20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秀山钻石贵族娱乐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文审 判 员 黄 飞人民陪审员 王贤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谭昕怡书 记 员 吴遥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