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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田华与黄小将、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黄小将,刘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482号原告:田华,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告:黄小将,男,34岁,汉族,住普安县。被告:刘江,男,40岁,汉族,江西坡林业站干部,住普安县。原告田华与被告黄小将、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田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计收97元,由田华负担。审判员  匡奇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