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田华与黄小将、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黄小将,刘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482号原告:田华,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告:黄小将,男,34岁,汉族,住普安县。被告:刘江,男,40岁,汉族,江西坡林业站干部,住普安县。原告田华与被告黄小将、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田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计收97元,由田华负担。审判员 匡奇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