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传海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海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传海,男,1956年4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体。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传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舜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刘传海在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威达嘉园小区20号楼被害人佟彬家中,二人因索要装修款、装修质量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刘传海持菜刀将被害人佟彬家中吊顶、墙柜、玻璃门等家具砍坏。经鉴定,被损坏的家具价值人民币76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传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查某、身份证明、鉴定意见、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被告人刘传海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传海与被害人佟彬达成和解,被告人刘传海已赔偿被害人佟彬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佟彬对被告人刘传海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传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传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传海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传海对被害人佟彬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传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传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雁飞人民陪审员 祝业昌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