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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574号原告:冯某,女,199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陈某,男,1991年0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刘临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