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574号原告:冯某,女,199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陈某,男,1991年0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刘临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