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徐国明与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明,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376号原告:徐国明,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进,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徐国明与被告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国明负担。审判员 樊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朋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