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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徐国明与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明,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376号原告:徐国明,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进,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徐国明与被告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国明负担。审判员 樊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朋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