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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更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72黄孝方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孝方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72号罪犯黄孝方,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孝方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刑期至2018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孝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黄孝方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孝方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黄孝方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孝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孝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