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与伍凤楼、伍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伍凤楼,伍玉平,伍垂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4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4号。负责人:李小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亮,男,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庆熙,男,该行客户经理。被告:伍凤楼,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被告:伍玉平,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被告:伍垂周,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与被告伍凤楼、伍玉平、伍垂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伍凤楼、伍玉平、伍垂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伍凤楼已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龚秀甫审 判 员 钟金梅人民陪审员 游日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