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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曲明君、尹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946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诉被告曲明君、尹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1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4378元,公告费303元,合计468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曲明君、尹桂英负担4631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405元,公告费303元,合计470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曲明君、尹桂英负担4658元”。审 判 长  胡妮娜人民陪审员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