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林与李文强、马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林,李文强,马涛,崔福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768号原告:贾林,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告:李文强,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马涛,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衡水市阜城县。被告:崔福成(又名崔禄),男,28岁,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受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文强、马涛、崔福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柴油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的柴油款,原告系接受货币一方,故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文强、马涛、崔福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