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路生伪造货币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258号罪犯陈路生,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2007)连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路生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2009年10月10日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河中法刑执第14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路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审核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但该罪犯不积极履行罚金刑建议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路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2016年一、二、三季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累积分名列一监区三分监区142名罪犯排名第4名。该罪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限内狱内大帐汇款500元,消费500元。罪犯陈路生在服刑期间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路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该罪犯不积极履行罚金刑,检察机关建议降低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路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