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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3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鹏与营山东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腾飞装饰经营部、徐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3493号之一原告唐鹏与被告营山东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腾飞装饰经营部、徐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川1322民初3493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裁定如下:将该裁定书正文第1页第7行中“2016年4月19日”更正为“2017年4月19日”。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