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3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鹏与营山东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腾飞装饰经营部、徐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3493号之一原告唐鹏与被告营山东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腾飞装饰经营部、徐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川1322民初3493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裁定如下:将该裁定书正文第1页第7行中“2016年4月19日”更正为“2017年4月19日”。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