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沁鸣申请执行张东京、胡沁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沁鸣,张东京,胡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胡沁鸣,女,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京,男,1958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沁玲,女,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胡沁鸣申请执行张东京、胡沁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沁鸣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3000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剩余款项,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启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邱召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学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