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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优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高克芬、唐有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优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高克芬,唐有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775号原告:重庆优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46号附32号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899051F。法定代表人:冯小平,男,重庆优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英,女,重庆优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高克芬,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唐有亮,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优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克芬、唐有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优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优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优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优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优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