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陈刚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刚,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捕前住新疆呼图壁县。2015年7月12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26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刚犯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新2301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新23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一、行贿事实1、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刚与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签订818亩”昌吉市北部荒漠林地承包合同”后逐年扩大种植面积。为取得超开农用地的合法手续,2012年年底,陈刚与于某(另案处理)经时任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党支部书记刘某的介绍,找到时任昌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田某1,通过田某1的帮助,二人分别办理了一份1900亩、一份520亩的”昌吉市国有荒地经营开发租赁合同”。事后陈刚、于某为感谢田某1在办理合同时给予二人的便利和帮助,经过商议由被告人陈刚出30000元、由于某出20000元凑足50000元后,由陈刚送给了田某1,田某1将该50000元现金收下。2、2013年11月,被告人陈刚与于某找到时任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站长吴某,通过吴某的帮助,陈刚、于某分别与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签订了一份3400亩、一份1232亩的”昌吉市北部荒漠林地承包合同”。事后,陈刚、于某为感谢吴某在办理承包合同时给予的便利和帮助,二人各送给吴某现金10000元,吴某将该现金收下。2014年10月,吴某因怕此事败露,便将收取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分别退还给陈刚、于某。陈刚于2015年7月11日由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电话通知到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1996年期间,被告人陈刚通过原呼图壁县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赵某某的帮助,分别于1996年6月13日、10月10日取得呼图壁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1500亩”土地开发许可证”,以及与呼图壁县畜牧局签订一份1500亩”关于改造牧业低产草场的承包合同书”。随后陈刚陆续对土地进行开垦,并在部分土地上种植农作物。2001年,陈刚家庭农场正式由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接管。2005年被告人陈刚为少交土地承包费与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按其家庭农场实际种植面积,签订了一份818亩”昌吉市北部荒漠林地承包合同”,陈刚与呼图壁县相关部门原来签订的相关的土地开发及承包合同等手续全部作废。自2005年至2010年期间,陈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扩大农场种植面积,至2010年实际占地面积1905.1亩。陈刚农场实际非法占用林地1087.1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174200元,该实际占用的土地是国有天然灌木林地,属防护林。陈刚于2015年7月27日被公安干警抓获。根据以上事实,原审认为被告人陈刚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1997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刚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上诉人陈刚上诉称,其对原判认定的罪名及量刑无异议,但其在国家鼓励开荒种植粮食作物的背景下,与呼图壁县相关部门签订了3000亩的荒地承包合同,因缺水等原因每年在3000亩土地上倒茬耕种。2005年行政区域管辖变更后,其以实际耕种的818亩土地与昌吉市北部荒漠管理站签订了”昌吉市北部荒漠林地承包合同”,原合同被收回。但由于行政区域变化及行政部门职权管辖范围的不确定,其未能补办正规土地手续,才导致后来的严重后果,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明显不合理;其系初犯且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其家人积极进行林地恢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刚犯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正确,且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陈刚的户籍证明、公务员录用表、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吴某等两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人田某1、刘某、于某、吴某、杨某、杜某、于某、孟某、苏某、马某、梁某、木某、周某、陈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关于改造牧业低产草场的承包合同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许可证、证明、申请报告、呼图壁县开荒造田承包经营合同书、公证书、昌吉市林业局荒漠灌木林管护责任书、土地复查笔录、使用林地调查登记表、昌吉市国有荒地开发租赁经营合同书、陈刚农场现状地形图测绘报告书、昌吉市北部荒漠林地承包合同、案件调查情况说明、陈刚农场交费说明、昌吉市北部荒漠区农场收费记录、林权证、关于加强北部荒漠生态区保护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北部荒漠区家庭农场管理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刚单独或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上诉人陈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1087.1亩,数量较大,造成经济损失21742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判定性正确。因依陈刚供述、缴费证明、林地承包合同、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证实1998年至2005年期间陈刚开垦种植的土地面积是800余亩,2005年陈刚又与昌吉市北部荒漠管理站签订了818亩的林地承包合同,同时,陈刚与呼图壁县相关部门签订的土地开发及承包合同等手续全部作废。且2005年之后,陈刚亦按照818亩的合同面积交纳承包费,至2010年,陈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087.1亩,造成经济损失2174200元,陈刚一人犯两罪,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其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所作量刑适当,陈刚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佩隶审 判 员 刘艳蓉代理审判员 马雁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玥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