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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57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曹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18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曹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返还购房款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二、承担本案仲裁费7835元、执行费13634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9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卞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