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民商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与朱建明、须英亚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民商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朱建明,须英亚,张家港市钦盛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民商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105室。法定代表人:林静然,该合作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建明,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须英亚,女,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钦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双峰路。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苏州市民商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民商小微企业合作社)与朱建明、须英亚、张家港市钦盛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盛机电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朱建明、须英亚、钦盛机电公司应归还民商小微企业合作社代偿款1049701.66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1500元、诉讼费用145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民商小微企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朱建明、须英亚向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借款100万元,到期后未能归还,民商小微企业合作社为朱建明、须英亚代偿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引发本案纠纷。现被执行人朱建明、须英亚已经离开本院辖区,下落不明。钦盛机电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在本院尚有大量未履行完毕案件。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建明、须英亚、钦盛机电公司名下的房屋、银行存款、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建明、须英亚纳入、钦盛机电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1013111.07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31500元、诉讼费用1453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建明、须英亚、钦盛机电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家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