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郑重诉被告覃玉喜、王岁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郑重,覃玉喜,王岁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郑重,男,1993年12月11日生,瑶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覃玉喜,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王岁莲,女,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执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覃玉喜、王岁莲偿还申请执行人张郑重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223执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泽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