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留小飞,李胜义与韩树信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留小飞,李胜义,韩树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留小飞,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浙江省青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胜义,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杰,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少滨,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树信,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留小飞、李胜义因与被上诉人韩树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留小飞、上诉人李胜义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杰、任少滨,被上诉人韩树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留小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7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孙金芹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炳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