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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留小飞,李胜义与韩树信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留小飞,李胜义,韩树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留小飞,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浙江省青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胜义,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杰,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少滨,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树信,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留小飞、李胜义因与被上诉人韩树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留小飞、上诉人李胜义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杰、任少滨,被上诉人韩树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留小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7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孙金芹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炳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