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润红与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红,李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王润红,女。被执行人李文明,男。王润红与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李文明在判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清偿王润红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20‰计算)。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文明一直未履行义务,王润红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润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