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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相婕与甘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婕,甘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601号原告:李相婕,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甘国忠,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婕诉被告甘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婕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相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相婕负担。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