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相婕与甘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婕,甘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601号原告:李相婕,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甘国忠,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婕诉被告甘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婕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相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相婕负担。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