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志芳与那鹏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芳,那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芳,女,1955年6月5日生,汉族,住阿城区。被执行人那鹏,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芳与被执行人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5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档案,被执行人已领取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表。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