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孟林与冉献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林,冉献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887号原告:孟林,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时永,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献彬,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镇蒙阳路011号。负责人:胡美利,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焕树,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林与被告冉献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冉献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孟林自愿申请对冉献彬的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林对被告冉献彬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韩晓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储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