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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执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樊菊容与宋海涛、林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菊容,宋海涛,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菊容,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被执行人宋海涛,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被执行人林玲,女,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州证字第4466号公证书,于2016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宋海涛、林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海涛、林玲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海涛、林玲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宋海涛名下的位于黄州区沿江大道20号香格里拉.长江花园3幢101室的房屋[房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黄冈国用(2008)第001701854-1-C1号]。被执行人宋海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宋海涛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