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执字第8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文珍与黄礼学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珍,黄礼学,方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883-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珍,女,汉族。被执行人黄礼学,男,汉族。被执行人方玉芝,女,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黄礼学、方玉芝的财产被另案处置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执字第8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执 行 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