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更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邓正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正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83号罪犯邓正鲜,曾用名杨发鲜,男,1981年5月18日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咸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正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邓正鲜于2010年1月25日交付执行,于2010年1月27日入监。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2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4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邓正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全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邓正鲜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正鲜自交付执行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一贯表现良好。罪犯邓正鲜自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距本次提请减刑已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在此期间,获得1次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五次行政奖励(2015年第2季度记功、2015年第3季度表扬、2016年第1季度记功、2016年第3季度记功、二〇一四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邓正鲜于2014年11月21日缴纳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10日缴纳罚金2000元。恩施市三岔乡三岔口居民委员会证明邓正鲜家庭生活困难。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二〇一四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复制件,居民委员会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邓正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正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茂仕审判员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楚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