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小华、谢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华,谢斌,刘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华,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谢斌,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红林,女,1967年4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人刘小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斌、刘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谢斌、刘红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同时对被执行人谢斌、刘红林的相关财产进行了“四查”,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权利人刘小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斌、刘红林归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025元,现已受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25元,还有借款3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2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谢斌、刘红林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瑞生审判员 钟永红审判员 宁 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