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杜海洋不锈钢铁艺装饰店与马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杜海洋不锈钢铁艺装饰店,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88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杜海洋不锈钢铁艺装饰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宏泰小区2号楼5号门市。负责人:杜海洋,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杜海洋不锈钢铁艺装饰店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宏泰小区7号楼5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马刚,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杜海洋不锈钢铁艺装饰店与被执行人马刚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7日被执行人马钢与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杜海洋不锈钢铁艺装饰店负责人杜海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刚自2017年3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杜海洋不锈钢铁艺装饰店500元给付完5210元为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刚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