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某、郝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26执68号董某某:你与张某某、郝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黎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晋0426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某、郝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履行(2016)晋0426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月日止)。本案申请执行费3193元。开户银行: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天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