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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刑更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绍军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绍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66号罪犯邓绍军,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8)醴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绍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五月、二0一五年四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7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邓绍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绍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南审 判 员  李芳仪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