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曾庆金与杨斌、曾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金,杨斌,曾祥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898号原告:曾庆金,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被告:杨斌,男,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被告:曾祥德,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金诉被告杨斌、曾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金于2017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庆金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曾庆金承担。审判员 袁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