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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曾庆金与杨斌、曾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金,杨斌,曾祥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898号原告:曾庆金,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被告:杨斌,男,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被告:曾祥德,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金诉被告杨斌、曾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金于2017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庆金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曾庆金承担。审判员  袁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