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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上海众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神东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众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神东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762号原告上海众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响椿路58号西一楼304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云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栽,公民身份号码×××,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上海众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787号5号楼239室。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62号。法定代表人管金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栋梁,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南十西路3号1-3-2。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神东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程栋梁。原告上海众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神东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众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才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神东工程项目部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神东工程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神东工程项目部的起诉。审判员  金富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