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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开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詹雪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詹雪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289号原告:陈开云,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民,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46-1号福清市兴隆市政工程公司综合楼第二层局部区域及三层局部区域。负责人:李振胜,该支公司经理。被告:詹雪云,女,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开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翁安、詹雪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陈开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詹雪云的起诉。本院认为,陈开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詹雪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开云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詹雪云的起诉。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四���二十日书记员  魏虹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