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爱华与被执行人张玉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华,张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73号申请人许爱华,女,1981年12月12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执行人张玉飞,男,1983年9月16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许爱华与被执行人张玉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