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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督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金苑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予予申请支付令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金苑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予予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72号申请人:乌鲁木齐金苑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胡永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申请人:王予予,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乌鲁木齐金苑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王予予系申请人小区的业主,被申请人2013年至2015年暖气费及物业费���今未付,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予予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金苑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5148.08元。申请费16.6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王予予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黄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朴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