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郝改花与秦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改花,秦保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906号原告:郝改花,女,1959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秦保军,男,1974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郝改花与被告秦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改花���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保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改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4900元及利息(从欠款之日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秋收后,被告秦保军在山东省济南阳山镇承包工程,被告秦保军雇佣原告在工地为工人做饭,年终工程完工后给了原告一部分工资,还剩余4990元未给,被告说春节回家后再给,给原告写了欠条。随后,原告春节后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被告秦保军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答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郝改花为被告秦保��提供劳务,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款,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郝改花工人工资(肆仟玖佰玖拾元整),¥499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款未果。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所欠原告工资款4990元。对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秦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郝改花工资款4990元;驳回原告郝改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秦保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广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奕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