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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晓彪与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彪,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714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彪被执行人: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黄晓彪与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市环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4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