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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242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系南宁市武鸣区贸易局幼儿园幼师,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委托代理人:吴剑锋,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男,1983年1月6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攀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凤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