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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邸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814号原告:邸某,住涿州市。被告:邵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邸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凌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