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邸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814号原告:邸某,住涿州市。被告:邵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邸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凌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