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卜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徐州市铜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光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黄西村其经营的阳光浴池内设置“王中王”、“魅力宝贝”两台老虎机,供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2017年1月间,被告人卜某某将上述阳光浴池东屋租给“雷子”使用,并由“雷子”在屋内设置一台捕鱼机(可同时供8人使用),供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2017年1月18日,公安机关将上述机器查获。经鉴定,上述三台十机位机器均为赌博机。另查明,被告人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仇某某、柴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暂扣款凭证,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卜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赌博机,予以没收,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依法处理;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