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毛继生与关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继生,关昌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208号原告:毛继生,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关昌华,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东新区。原告毛继生与被告关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毛继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于2015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还款,但剩余320000元至今未还,有借款手续。原告再多次催要,未果。望依法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继生提交的起诉书上的被告关昌华的住址与被告实际住址不符,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继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永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