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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韦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韦少群,陈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赵海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韦少群,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陈桂英,女,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少群、陈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被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