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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于福成与白金桩、赖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成,白金桩,赖银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053号原告于福成,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白金桩,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赖银柱,男,48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成诉被告白金桩、赖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福成以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福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于福成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