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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营市新视野软件有限公司与东营恒信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新视野软件有限公司,东营恒信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555号原告:东营市新视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夕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升,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恒信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胜利开发区嘉祥路以南、科五路以东。法定代表人:许恒信,执行董事。原告东营市新视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恒信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新视野软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营市新视野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