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5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全亮与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亮,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592号之二原告:全亮,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东,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芦溪镇。法定代表人:何敏。原告全亮与被告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全亮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全亮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金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