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云之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云之海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继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2330号原告郑州市云之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9号3号楼东1单元4号,组织机构代码56862844-X。法定代表人韩永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应潮,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12号附5号。法定代表人王庸直。委托代理人陈文杰,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健,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继文,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云之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云之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继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云之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云之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胡向楠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