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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维维与被执行人马永峰、高杭、许二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维,许二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张维维,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许二阳,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维与被执行人马永峰、高杭、许二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二阳现有陕KXXX**猎豹牌(车辆识别号194667)、陕KXXX**胜达牌(车辆识别号455010)小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许二阳现有陕KXXX**猎豹牌(车辆识别号194667)、陕KXXX**胜达牌(车辆识别号455010)小车各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玉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