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68号申请人:刘某,男,生于1962年4月,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刘某1,男,生于1963年6月,汉族,中专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刘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在银行、车管、房管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在恢复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刚审判员 王丽萍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太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