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81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新建与李亦军、黄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建,李亦军,黄定,聂登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建,男,被执行人李亦军,男,被执行人黄定,女被执行人聂登科,男。本院因审理原告徐新建与被告李亦军、黄定、聂登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亦军、黄定、聂登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7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政军执行员  张建平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 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