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与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肖崧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肖崧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172号之二原告: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厦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71656504X8。法定代表人:罗生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辉,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满芬,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水电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165834750。法定代表人:于对水,总经理。被告:肖崧振,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原告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肖崧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赣0881民初17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肖崧振的银行存款120076.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井冈山泉涌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肖崧振的银行存款120076.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 婷 微信公众号“”